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和谐家庭则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元素。和谐家庭的建设,对于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家庭教育存在认识不到位、教育水平不高、相关资源缺乏等问题,导致一些家庭出现了重智轻德、重知轻能等现象,影响了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与和谐家庭的建设。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教育部出台了《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充分认识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努力提升家庭教育水平、全面促进和谐家庭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责任和使命。
第二章 总 则
第一条 团体名称:中国和谐家庭促进会;英文名称:China harmonious family promotion association 。
第二条 团体性质:本团体是由热心于促进和谐家庭事业的爱心人士,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创办,从事非营利性的家庭教育研究、举办促进家庭和谐的社会实践活动,自发成立的地方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团体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中国和谐家庭事业的快速发展。
第三章 业务范围教基一[2015]10号
第六条 团体业务范围:
(一)全面开展家庭教育的研究与实践工作,指导会员建立和谐夫妻关系、和谐亲子关系、和谐婆媳关系等全方位的和谐家庭关系。开展家庭和谐状态调查,为政府制定和谐家庭建设的政策、法规提供建议和服务;
(二)收集、分析、整理、和发布家庭教育的最新信息和发展趋势,为会员家庭、会员单位、政府提供信息服务;开展促进家庭和谐的科学教育方法的推广与普及;
(三)培养促进家庭和谐的教育队伍,提高建设和谐家庭的教育指导服务水平,促进家庭教育服务市场的有序发展;
(四)配合政府部门建设和谐家庭教育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大力推行和谐家庭建设 ;
(五)开展与相关院校和科研单位的交流与合作,进行和谐家庭建设的课题研究,提高家庭教育科学研究和指导服务水平,建立与社会管理创新相适应的家庭教育机制,推进家庭教育工作进一步科学化、法制化、社会化;
(六)依照国家规定创办刊物和网站,根据需要开展和谐家庭建设的相关咨询服务;
(七)开展丰富多彩的促进家庭和谐、全家快乐学习的各种活动,努力营造和谐的家庭环境和社会氛围,为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八)积极承担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其它社会工作,主动提供会员需要的其它服务。
第四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家庭会员与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重视个人发展与和谐家庭建设;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会长签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任期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决定专职秘书、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手机、网络等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组成,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手机、网络等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常务理事成员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即时办理退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常务理事任期二年。连任不得超过六届。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可由发起人指定,但原则上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专职秘书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发起人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民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及时将相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